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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西县绵基福利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揭西县绵基福利会 第二条 本会由社会热心公益事业乡贤发起,社会各界热心于绵基福利事业的组织和人士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动员和发动社会热心人士募集福利资金。倡导以人为本、福利公益为怀;兴办老人活动中心、青少年道德教育培训基地、兴教助学、安老助医等社会公益事业活动,为发展福利事业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婆街道办事处和登记管理机关揭西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揭西县河婆街道军田居委新东路52号之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各类慈善福利募捐活动,筹集慈善福利资金和物资; (二)兴办老人活动中心、青少年道德教育培训基地、兴学助教、安老助医等各项慈善福利公益活动,并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开展慈善福利援助项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热心慈善福利事业,拥护本会章程的各界人士,可书面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会讨论批准; (三)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揭西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八)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最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资金来源 (一)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组织和人士的捐赠; (二)政府部门的资助; (三)兴办慈善福利事业的收入; (四)会员会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益。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 (一)按照本会的宗旨用于各项福利项目和福利事业,用于社会救助; (二)本会的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 (一)按照国家会计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揭西县绵基福利会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及监控制度,设置福利资金专帐,实行民主管理; (三)建立严格的监察机制,监督项目运作和资产管理、使用的全过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四)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五)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揭西县民政局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县民政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揭西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揭西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接收捐款银行账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