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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遏制和严肃查处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及违法乱搭乱建行为,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规范土地管理、城乡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整洁优美、安全文明、管理有序的居住环境,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县城镇规划区“小产权房”及违法乱搭乱建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本次集中清理整治的全县“小产权房”,是指在全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以及不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形式变相出售的住房。 二、本次清理整治的乱搭乱建行为,是指在全县城镇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规定进行的下列建设行为: (一)占用楼梯间、走廊通道、小区道路、住宅绿地等公共场地,违法乱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二)在房屋四周、屋顶、露(平)台等处擅自搭建钢架棚、活动板房、加层等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三)各类违法侵占公共场地、公共绿地等公用设施进行的种植蔬菜、花卉等苗木及饲养家禽家畜行为;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私搭乱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 三、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停止销售并主动接受处理;对巳经建成的“小产权房”及各类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县人民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四、对新发生抢建、顶风销售“小产权房”及乱搭乱建行为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日常巡查管控力度。经劝导拒不停止建设的,县政府及职能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置。 五、各社区(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严格履行巡查义务,发现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导、制止,并上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住建局、城规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 六、清理整治工作中,如发现有党员干部支持、纵容、包庇、 唆使、参与、实施上述行为的,将予以严肃查处;对在查处乱搭乱建违法行为过程中玩忽职守、工作不力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七、上述违法当事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工作,如有妨碍、阻挠执法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严肃处理;涉嫌暴力抗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揭西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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