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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电动自行车超标了吗? 超标电动自行车 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最高车速大于20km/h、整车质量(重量)大于40kg、电动车核定连续输出功率大于240W的电驱动两轮车辆是机动车(摩托车),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
超标车管理总体政策 1、国家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2、已经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要实行临时登记,经各市人大政府批准设定过渡期,限期淘汰,过渡期最后时限不得超过2015年12月31日。 3、过渡期内,将禁止继续销售超标车,非法改装改型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已经在用的,参照摩托车进行严格管理,要求购买交强险、持摩托车车类驾驶证驾驶、戴安全头盔;借道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将按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 4、过渡期结束后,将禁止一切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否则将按照无牌无证机动车处罚。
普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普宁市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注册登记管理
服务指南 根据2014年6月11日普公通【2014】3号文件的精神,普宁市将对在普宁市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临时注册登记管理。
信息公开 1、登记时间: 2014年9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节假日除外,每天8:30——12:00,14:00——17:30。
2、登记地点: 交警大队车管所 地址:广达北路金叶园201栋 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 地址:流沙大道西广达路口往西约150米 城东派出所 地址:流沙大道城东环岛西侧 金安派出所 地址:普宁国际服装城候机楼对面
登记标准 在普宁市行驶、2014年6月11日前购买的(不含6月11日购买,以发票日期为准)、不符合以下《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之一的电动自行车: 1、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 2、整车质量(净重)不大于40公斤; 3、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4、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 5、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伏。
登记资料 办理超标电动自行车登记时,车主须携车到业务登记点办理,并带齐以下材料: 1、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凭证及复印件; 3、超标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一次性购买过渡期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凭证原件; 5、电动机号码及车辆识别代码拓印件2份。
登记流程 带齐登记资料及车辆到受理点预约→审核通过后符合受理条件的自行购买车辆强制保险→到受理点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车辆临时通行号牌和通行证
处罚 2015年1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通告》(普公通字[2014]3号)规定,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参照摩托车进行管理,必须悬挂号牌、携带驾驶证、车辆临时通行证、保险证明,驾驶人要戴安全头盔,可以载一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戴安全头盔的罚款200元,机动车上路行驶不悬挂号牌的,罚款200元,驾驶人扣1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