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门口丢失摩托车,谁负责?
近日,市民蓝先生向本报反映,11月14日上午10点20分左右,其妻子朱女士在空港经济区一超市购物时,将摩托车停放在该商场管理区域内,并锁好了车辆。没想到,在不到几分钟的时间里,这辆购买不到10天的近万元的摩托车就不翼而飞了,蓝先生夫妇随即向警方报案。 警方来到现场后,提取监控录像发现摩托车是被两个小偷偷走,经过一番调查取证,警方对该事件予以立案。之后,蓝先生夫妇找超市讨说法,但是超市以没收停车费、不负责看管等理由,表示不予以赔偿。“附近的民众去购物,都是停放在那个地方,当时超市也没有悬挂和张贴任何安全警示,误认为商场有人看管车辆我们也就放松了警惕。”蓝先生认为,是超市的保安措施不当而直接造成摩托车被丢失。最终,因为双方各执一词,蓝先生把事情向市消委会投诉。 那么,事件中超市对消费者的财物安全保障有无责任呢?记者就此咨询了市区一律师事务所的林律师。林律师认为,超市对朱女士的摩托车丢失负有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林律师分析,事件中,朱女士当天是到超市购物,摩托车停放在该商场管理区域内,并锁好了车辆,当时商场也没有悬挂和张贴安全警示,经警察来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取监控录像发现,车是被两个小偷偷走。上述事实表明,朱女士的摩托车确实是在超市购物时被盗,被盗的地点在超市的管理区域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超市应对朱女士的人身和财产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该超市在供消费者停车的区域内一无安排人员看护,二无警示牌,其对朱女士车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超市应对朱女士的车辆被盗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昨日发稿时,记者了解到,市消委会已经指派相关人员对双方进行调解,不过双方还未达成一致意见。 (编辑:邱洁纯) :) :o :o :) :o :o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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