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一个被枪决的贪官:海丰县委原书记王仲
张武认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之初,在全国第一个被枪决的贪官是海丰县委原书记王仲,当时震动了整个中国。贪官王仲“敢为天下先”,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身试法,令人所不齿。就在同一时期,海丰却出现了一位优秀的县人民法院院长邱湖,他为官公正廉明,守身如玉。他和他的司法干部,当时感动了整个中国。早在1949年3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说:“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全国胜利,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王仲,天津市蓟县人,于1947年5月参军,同年10月入党,在部队期间任战士、班长、排长。他于1976年2月至1981年8月先后任海丰县委副书记、书记、革委会主任。自1980年至1981年8月,汕尾镇委、汕尾边防检查站、汕尾镇公安分局等单位的缉私物资仓库堆放着各式各样的洋货,五光十色,琳琅满目,令王仲头晕目眩、垂涎三尺。他到处视察堆放私货的仓库,想要什么就拿什么。借查看缉私物资之机,以“作价样品”、“照顾领导”、“外出开会需要”等名目,大量侵吞缉私物资。此外,他自1979年秋至1981年7月期间,利用职权,向有关部门下“指示”,批条子、授意、说情,当面交办或施加影响,让主管部门提前安排获准11人申请去香港定居,从中收受6名申请人员的贿赂物资。这些非法所获,除小部分自用或送亲友外,大部分由其大儿子王建成运至潮阳峡山等地转卖牟利。王仲的犯罪是从受贿开始的,起初收受一部17英寸的黑白电视机。从受贿、索贿,发展到大量的贪污,陷入罪恶的深渊。就这样他被糖衣炮弹连连击中。改革开放初期,广东沿海市县,正在积极引进外资兴办工业,发展国民经济,但海丰却没有跟上这样的形势,而是沿海公社掀起了一阵走私和贩私的歪风,当时走私物资充斥市场,全国各地除了西藏之外,几乎都有商贩来海丰贩私。渔民无心捕鱼,走私最严重时,有数以百计的船只出海走私。农民无心耕种,工人无心开工,全县32家国营工厂有20家停产。人们纷纷购买各地银元黄金到香港买各种手表、收录机、布料衣服等来内地贩卖,人们戏称地处红海湾一隅的海丰最南端的田墘公社和遮浪公社那里有“国际市场”。市场除了飞机大炮之外什么货物都有,真是百货丰茂、万商云集,好一派“繁荣”景象。王仲身为县委书记,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明目张胆地贪赃枉法,把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海丰县搞得乌烟瘴气 。在他的纵容和影响下,一些干部和缉私人员、物资管理人员乱拿和私分缉私物资。他上梁不正,腐蚀了一批干部,使他们也走上了犯罪道路,光是政法部门就逮捕了10多人,科局级以上干部也有10多人。海丰县走私和贩私一度泛滥成灾。社会秩序混乱,沿海一些社、队的基层组织丧失战斗力,有的甚至烂掉了,王仲的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党和国家的声誉,危害了社会主义事业。正直的人们看到这种景况和看清王仲的真面目,都愤怒极了,不断地向上反映王仲的情况,请求上级关注和处理海丰的走私贩私及其他问题,他们中有老红军战士、原副县长黎连平、原监察委书记程建、时任海丰政法委副书记兼县人民法院院长邱湖等人。他们挺身而出,有的联名写检举信给党中央、省委、地委,全面揭发王仲的问题。许多干部群众,多渠道向上级控告王仲。有的宣传干部实名举报,把揭发材料送南方日报社群工部,请求《南方日报》公开报道。海丰干部群众群起揭发控告不得人心的王仲,省委领导终于感到王仲问题的严重性。因此于1981年8月把他调离海丰,到汕头地区政法委任副书记。1982年春节刚过,国务院发表《关于打击经济领域里严重犯罪活动的经济通知》,不久,《人民日报》和《南方日报》揭露海丰四艘缉私艇抢私分私的违法活动,报道了缉私人员执法犯法被逮捕法办的消息,王仲自感问题的严重,为了掩盖罪行,他与妻子陈巧兰、儿子王建成等人将赃款赃物转移疏散到8个亲友家窝藏,并与有关人员建立攻守同盟对抗审查。中纪委、省委和地委对王仲案件极为重视,1982年2月底派出检查组进行调查。与此同时,省人民检察院、汕头地区检察分院也立案侦查,掌握了王仲大量的犯罪事实。8月24日,省委批准汕头地委决定,开除王仲党籍,撤销其一切职务。同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汕头地区分院批准将王仲依法逮捕。经办案人员查证,确认王仲的犯罪事实。办案人员并从王仲家中及其窝赃点搜查、追缴了大批赃款赃物。1983年1月17日下午,王仲在汕头受处决。18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汕头日报》都在头版头条报道王仲伏法的新闻,发表社论和街头巷议,《人民日报》还发表了社论《严正的判决》。王仲被处决的当天,在汕头展出大贪污犯王仲赃款赃物,向广大党员、干部进行法纪教育。人们边看边议,有的说“王仲贪污受贿的东西,简直可以开个百货商店,真是该杀”。王仲不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百姓,而是对走私邪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中渔利。他不学彭湃的革命精神,不去招商引资和利用旅居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众多的优势,而是对走私邪风放任自流。他在这块红土地上抹了黑,犯了法,走上不归路,当时在国内外产生了不良影响。而邱湖却是另一类人物。邱湖是广东省揭西人。1937年开始,他就在家乡大北山革命苏区参加革命活动。1939年加入抗日游击组织的“青抗会”。1948年11月正式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闽粤赣边纵队。同年参加共产党。他于1964年10月调来海丰县,先后担任过县委组织副部长、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兼县人民法院院长、县委组织部部长、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处在海丰这个非常时期的邱湖,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他带领全法院的干警严格执法守法,守身如玉,出污泥而不染。有一次,法院一个执行员临时抽到汕尾镇清理缉私物资,这个执行员看见不少单位的领导人纷纷通过“关系”低价买走缉私物品,法院却没有人来,就打电话要求法院领导赶快去买,邱湖听后果断回答说:“我们法院坚决不去,那是国家的物资!”当时,汕尾镇有三个存放大量缉私物资的大仓库,离县法院辖下的汕尾人民法庭只有几百米远,但该庭的同志们谁都不去沾边,全法院的干警们都遵循他所定下的“清规戒律”而不贪不占。邱湖不畏强势,不惧风险,刚正不阿,敢于与违法的王仲对着干。王仲对邱湖极为恼火,他曾对人说:“邱湖这个人不听话,以后县开人代会议时,把他的‘院长’职务抹掉。”邱湖得知后,泰然自若。邱院长带领法院这支队伍“不吃甘蔗,不怕子弹”,与那些蜂拥而来形形式式的送礼行贿、谩骂恐吓等软硬兼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1982年9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汕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派出了联合调查组,专程赴海丰县调查、总结、推广邱湖领导下的海丰县人民法院的先进事迹。同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35期《法院工作简报》,刊登了题为《一个廉洁奉公、执法严明的人民法院——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先进事迹调查报告》。就在王仲伏法的当天,1983年1月17日,在《人民日报》第三版上半版,以十分醒目的版面报道《执法严明,廉洁奉公——记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登载了邱湖领导下的海丰县人民法院的先进典型事迹。在此期间,广东省内各报刊、各广播电视台、全国各省市各报刊和各广播电视台,都相应纷纷转登转播了海丰县人民法院这支执法如山、不贪不占、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的司法干部队伍的先进事迹。他们不负众望,为这块红土地争了光、添了彩。他们在当时就为人们提供反腐倡廉的正能量。王仲犯罪缘于家中有一个贪内助,王仲抢私、扒私,老婆藏私、贩私,子女走私、贩私。他在海丰工作期间,把他于1958年自动离职的老婆陈巧兰,借落实政策之机,七弄八弄,给她弄个县文化馆副馆长的职务,他的几个子女凭仗王仲的势力都安排了工作,而且很快转为干部,一个个安排在政法部门,苦心经营“政法之家”。而邱湖截然不同,他家有一个廉内助。他把老婆放在农村,到海城公社中和大队第三生产队插队落户当农民20年。连年选任生产队长,加入共产党。全家八口人就靠邱湖一人的薪水和老婆的劳动工分过活。他老婆几十年如一日无怨无悔支持丈夫廉洁奉公,表现了中国妇女的传统美德和客家妇女刻苦耐劳的品格。清正廉洁的邱湖与蜕化变质的王仲相去天壤,邱湖可圈可点,王仲可恶可杀。三十几年前,王仲伏法,以儆效尤。上了年纪的人都对那几年发生在彭湃烈士故乡不光彩的走私风记忆犹新。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不把这些问题重提出来,湮没在历史的长河中,不去汲取当年的教训,让贪官“前腐后继”、胡作非为、那是对人民不负责任的。王仲的覆没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大大小小的官员们要警钟长鸣啊!不要忘却这一深刻的教训。正如陈毅元帅在《感事书怀》的诗中所云:“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党与人民在监督,万目睽睽难逃脱。” :) {:soso_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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