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揭西老汉怒告老朋友
□记者 林伟初 通讯员 林楠 庄熙 案件回放 据说,当下的人有三怕:一怕自己兜里没钱;二怕亲人身体有恙;三怕朋友借钱不还。今年已70出头的蔡老汉,就摊上了其中之一。 今年年初,河婆街道河山居委的蔡老汉,一怒之下将“老朋友”告上法庭,请求法官帮他追讨他10多年都要不回的借款。 说起这借款,蔡老汉肠子都悔青了。1996年,蔡老汉认识这个被他告上法庭的阿秀,一来二往,双方成了很要好的朋友。有一天,阿秀向蔡老汉借钱,信誓旦旦地表示钱借给她,就像存在银行一样安全,而且利息比银行高。蔡老汉相信了她,于是从1996年到1999年间,蔡老汉先后被阿秀以各种理由借去了5.2万元。阿秀向他出具了两张借条,双方约定月利率1%.此后,蔡老汉不但没有拿到一分钱利息,就连5.2万元本金,也是久讨不回。从2000年开始,蔡老汉不管是电话讨债、见面追债,还是到阿秀家里逼债,阿秀一直以“现在没钱还你”为由,拒绝还款。 就这样,蔡老汉的讨债之路,一走就是15年!能想到的办法、能找的人以及能用的招,都基本用完了,老蔡还是一无所获。 今年1月14日,几近绝望的蔡老汉,在朋友的指点下,一纸诉状将阿秀起诉到揭西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人阿秀归还5.2万本金以及支付双方所约定的利息。 今年3月18日,揭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宗案件。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蔡老汉与被告阿秀的借贷关系明确,且原告蔡老汉的诉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受法律保护;按照债务应当清偿原则,依法判决阿秀付还蔡老汉借款人民币52000元,并支付利息96700元;以上两项合计148700元,被告人阿秀必须在一个月内还清。 法官释法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我国《合同法》同时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主审法官庄奋飞认为,原告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依法受法律保护。因此,对原告提出的诉求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则,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因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阿秀三十日内付还原告蔡老汉借款52000元及利息96700元。 掩卷长思 这一期,我们来谈两个问题,一个是“钱”;一个是“法”。 谈钱俗吗?钱其实没有俗雅之分,钱就是钱;有俗雅之分的,是人! 记得很多年前,有一首很有名的歌曲叫《钞票》,其中有一部分歌词是这么唱的:“面对闪光的钞票,多少人儿去动脑,有人为你愁眉苦脸,有人为你哈哈笑;东奔又西跑,点头又哈腰,钱哪,让人悲伤又苦恼……” 在这里,“东奔西跑”可以理解为赚钱,也可以理解为借钱。“点头哈腰”则更多地表现在讨债上。 这年头,铮铮誓言也好,信誓旦旦也罢,往往都过不了金钱这一关。多少原本称兄道弟的关系,就因为“借钱”与“还钱”这几个字,轻则关系疏远,重则反目成仇。一句话,借钱有风险,掏兜需谨慎! 说到底,这是一个“诚信”的问题。在这里,奉劝那些还欠钱不还的人,对那些能在你紧要关头把钱借给你的朋友,学会珍惜吧。活在当下,拥有几个愿意相信你、把钱借给你的朋友,委实不易! 第二个话题,是民间借贷在什么情况下合法,什么情况下不合法。 本期这个案例,主审法官庄奋飞在判决词中说了几个关键词:“借贷关系明确,诉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受法律保护”。这几个关键词,是可怜的蔡老汉最终能打赢这场官司的“制胜法宝”。 合法的借贷关系,归纳起来大概是这么几条,第一是超过国家基准利率四倍的民间借贷不受法律保护。这个容易理解,比如银行的基准利率是0.5%,但你月利率张口就要2%,这就变成“高利贷”了,法律不许。 第二个是借贷用途不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受法律保护。明知对方借钱是去赌博或者是用来走私、嫖娼、吸毒等等违法行为,你还把钱借给他,对不起,这个法律也不允许。 第三个是未签订正式借贷合同的民间借贷不受法律保护。这个最要命,相信许多人中招;敢来借钱的,都是关系较好的,一般碍于情面,都不会叫对方写下借条,搏的就是一个“信”字;可一旦打起官司来,口说无凭,就吃亏了。 由此看来,生活中步步是法,尤其是涉及到钱的,就要格外留心,谨防一着不慎,鸡飞蛋打!来源:揭阳日报 :) :loveliness::loveliness: 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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