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x110 发表于 2017-12-8 09:53:43

隐私面单试水 用户隐私不再“裸奔”

如火如荼的“双十一”购物狂潮已经过去,紧接着到来的是新一波的快递配送高峰。一件件快递盒子接踵而来,让消费者足不出户即可收到其购买的商品。网购在方便快捷之余,也为消费者带来忧虑,消费者常常为个人隐私被泄露感到头疼。面对着带有姓名、电话和地址等重要信息的快递单,该怎么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随着近期隐私面单的出现,一些快递公司对消费者的部分信息进行了隐藏,目的就是让快递单上的用户隐私不再完全“裸奔”,这也意味着快递行业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走上新台阶。
网购是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
      近年来,随着电商行业的发展,快递业与消费者的关系越来越紧密,尤其是快递实名制以来,关于如何保护个人隐私的探讨从未停息。 根据国家邮政局数据统计,2016年,全国产生300多亿个快递包裹,人均20多个,这意味着上百亿频次的消费者信息流转在各大快递企业系统当中。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时,通常要求填写确定的收货地址、联系人、电话等基本信息。该信息由卖家确认用于填写邮寄单据,在快递过程中,这样的个人基本资料也被暴露于快递包装盒外,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多发区。 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个人基本信息不仅为基本的生活和工作服务,也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无论是在日常生活还是在网络交往之中,都有人看中个人信息的商机,通过将个人信息进行整合处理,兜售给需要的企业以获取相应的对价。这些信息被直接出售,或由于技术防范措施不充分、安全漏洞未及时弥补而被窃取,客观上为骚扰电话和短信、甚至刑事诈骗提供了条件。网络消费者成为个人信息被侵害的重要群体,这种侵害涉及信息窃取、泄露、非法收集与保留、交易,以及由此衍生的网络诈骗和人身侵扰等。消费者对于垃圾信息、垃圾邮件、骚扰电话、诈骗电话等也不胜其扰。 去年9月,福州就爆出快递员在网上售卖快递单事件。据离职快递员说,传统纸质快递单一式四份,其中两份属于寄件人和收件人,一份留给快递公司做底单,另一份则是快递员的存根。他把这些存根底单收集到一定程度后,去网上拍卖,或者找一些同行业的人售卖。通过一张快递单以及公开的网站平台、社交工具等,完全能够拼凑消费者的身份、喜好、消费习惯、经济能力……甚至可以加微信好友,一张张快递单已经成为泄密单。
隐私面单,快递单关键个人信息被隐去
      出于安全考虑,很多人有这样的习惯,收到快递后,为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会当场把快递单“粉身碎骨”,或者用黑笔涂抹,又或用湿巾蘸水擦……近期,顺丰的“丰密面单”、京东的“微笑面单”以及圆通的“隐形面单”等各种样式隐私面单的出现,将消费者从传统销毁快递单的困境中解放出来。 所谓“隐私面单”,是指消费者的关键信息通过技术处理,不再显示在快递面单上,同时也在后台进行了加密处理,快递员只需通过APP联系收件人,无需人工识别手机号码。隐私面单的推出,使得快递单“变脸”,许多面单不再完整显示收货人的姓名、手机号、地址信息和商品信息,而是以某些符号代替,隐藏了快递单上的部分个人信息,从而达到加密效果,防止其他人从单子上窃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快递行业作为消费者信息数据的海洋,快递信息的安全性至关重要。隐私面单无疑提高了消费者的信息安全等级,改变了电商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个人信息“裸奔”的现实,遏制了快递员兜售含有消费者个人信息快递面单的恶劣现象,是快递行业进步的体现。虽然隐私面单的推广,使得快递员无法从面单上获取用户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用户的隐私,避免了信息泄露,但面单只是个人信息呈现的前台表现形式,物流公司的后台数据库内还有大量的个人信息,快递行业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需要从前端转移到内部管理上,加强后台数据库的技术保障与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个人信息获得保护是公民的法定权利
      传统快递单将个人信息完全暴露在大众视线之下,个人信息极容易被窃取和非法利用,不利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而个人信息保护,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个人信息或者称为个人资料、个人数据,一般是指与自然人相关的能够单独识别或者辅以其他信息能够识别出特定主体的所有信息,可以表现为文字、图表、图像等任何形式。既包括涉及生物体征方面的信息,如性别、身高、长相等,也涉及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社会文化信息,如姓名、职业、宗教信仰、生活习惯等。国家工商总局于2015年1月5日发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即“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针对经营者如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作了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对于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关于行政责任的承担,在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情形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个人信息被滥用现象严重,不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对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而且今年出台的民法总则亦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民事权利写入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是首次从民事基本法层面提出个人信息权,并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行为规范,撑起了个人信息的保护伞。(郑慧媛夏海曼)
观察:个人信息安全需要多方位的保障

      个人信息不仅关乎每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甚至关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近年来,非法获取、泄露和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网上诈骗、垃圾信息等现象层出不穷,极大地影响着个人的生活安宁和生活秩序,甚至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随手丢弃的含有个人隐私的车票、机票及快递单、网上互动的社交账户及各种软件中如实填写的个人信息、登录免费WiFi容易被黑客攻击截取个人资料等等都是信息泄露的常见途径。 信息泄露现象严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缺少个人信息保护的细致规则。虽然民法总则、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均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仍过于原则、不够具体,个人信息领域缺乏一部专门的立法予以全面保护;
二是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强。在网络使用、人际交往过程中,不注意保护个人重要信息,有意无意间将个人信息泄露出去,且在个人信息被泄露造成不良后果时,不主动维权,助长了信息滥用现象的泛滥;
三是经营者管理不规范。一些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忽略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存在利用、出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象,又或者是技术防范不到位,致使企业数据库里的消费者信息被窃取;
四是行政监管和行业监督尚待完善。目前,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仍存在管理标准不统一、监管措施不严格等问题,与此同时,行业自律规则和行业标准尚不健全,对企业监督未能发挥充分作用。 隐私面单的出现虽然能够有效减少实物寄递过程中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但快递行业仅是个人信息流通的其中一个环节,隐私面单也只是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第一步,个人信息保护不能只依靠快递企业一方之力。全面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除了呼吁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立法尽快出台,还需要消费者个人、电商企业和监管部门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 对消费者个人而言,应充分认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处处留心,学会事前预防,如谨慎使用无需密码的免费WiFi、不轻易点击来历不明的二维码和手机短信中的链接、关掉“附近的人”“常去地点”“允许搜索”“允许查看”等隐私功能、戒掉晒火车票、飞机票、车牌号以及照片的不良习惯、选择官方渠道下载APP软件;同时要积极维权,既可在具体的交易关系中要求泄露和非法利用其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对于情节严重的,亦可诉诸公检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电商企业和各类平台机构而言,其作为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管理者,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合法合理的隐私政策,严格保密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履行行业规则和岗位职责;运用技术手段对涉密信息制定权限,定期升级与维护网络,防止黑客与不法分子入侵。 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主动履行各自职能,从监管者的角度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如健全信息安全保护评估机制,完善企业信息安全黑名单制度,定期对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较高的行业和企业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对于评估不合格企业,将其加入信息服务黑名单,提醒消费者谨慎使用其服务。(郑慧媛夏海曼)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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